我買的東西問題可大了,能夠解除契約嗎?
小美逛街時看到一條很美麗的項鍊、價格昂貴,由於沒有現貨,因此必須另外訂購,而店家老闆也願意代為調貨,小美在老闆要求之下將項鍊的錢付清了。經過一個禮拜收到老闆通知,表示貨到了,等小美到店裡之後在她面前拆封核對。
小美到店後,倆人拆封後發現項鍊不僅跟原先訂購的樣式大有出入,品質也有很大的落差。原來老闆在招攬生意時用的是正品,但卻跟副品牌訂購差不多的商品,並要求下訂後先付款,老闆知道消費者不會多想,也不會跟他要求退費,因此食髓知味、反覆賣出不少項鍊。
依照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又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小美收到名實不符的商品,可以選擇要求賣家重新訂購,或是因為店家的關係導致真品項鍊無法交付,小美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解除契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