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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簽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代替他人簽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有時候在外工作,或是幫家人辦事情,是否多少遇過要幫人簽名的狀況呢?
老王有天外出,帶上公司業務經理同行,半途中老王臨時接到急事無法前往,於是口頭請業務經理代為簽約。當天成功簽約後,老王發現合約部分約定與當初談好的不同,不僅僅是責備業務經理辦事不力之外,因為契約內容沒有經過老王同意,於是直接對業務經理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文書,只要是實體的、存在一段時間且具證明性質的,便屬於本次定義的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損害不一定要真實發生,不過如果偽造的內容其實是真實的而且沒有生損害於他人,就不算構成偽造文書。
  因此,業務經理是受派前往簽約,為了落實雇主的工作要求,也並未發生損害與他人,因此不構成偽造文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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