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賃物內做的事情與出租人約定的不同,怎麼辦?
房東將廠房出租給房客,這個房客是美國來的,房東看見是外國人,覺得應該可以穩定交租,沒有查驗他是否可以合法在台灣工作等相關文件,就出租給他。房客原先允諾房東租賃物是用來從事木材加工,但房東無意間發現,這個出租人將後面另外隔出一個空間,對外做起了機車維修。
房東並不願意廠房用於機車維修,因為不確定房客是否會遵守廢油處理的規定,因此通知房客停止從事維修工作,然而房客卻不理會,房東該怎麼辦呢?
依照民法第438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房東可以先行通知房客停止這項作為,如果房客不聽勸,將可以合法終止契約。
值得一提,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這名承租人並沒有出示合法工作之文件,如果這個房客沒有獲得許可卻被房東容留了,有可能會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3條前段規定,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