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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發現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怎麼辦?

執行時發現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怎麼辦?

  債權人最希望的無非是自己被欠的錢可以全額拿回來,然而實務上不能全額受償卻比比皆是。倘若執行過程中發現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怎麼辦?
  財產價值不足發生的狀況有可能是經過執行或變賣後,把錢付給債權人後還是不夠,但如果是「財產本身價值就不高」呢?
  在查封拍賣不動產時,法院也會考量拍賣的實益性有多高,諸如:財產價值能否支付執行必要費用?能否支付其他費用?假設老王有一筆價值十五萬的土地,結果進入三拍前法院發現價值過低,而且上面設定一筆五十萬的抵押權,不足以清償執行費用、欠稅、滿足抵押權等等,這時法院會通知債權人是否要繼續執行,因為繼續執行下去也沒有意義,倘若債權人要繼續執行,就必須提出證明文件證明有實益,若無法說明,法院便直接換發債權憑證結案。
  因此,執行前先了解債務人不動產價值,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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