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住所?什麼是居所?
一般人離家鄉工作,戶籍地與居住地時有所聞,特別是在外出屋的人,通常戶籍地會放在家中。
然而居地、住地是什麼呢?
民法第 20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如果是住所的話,那麼要有「久住之意思」,如果離家多年早已在外地落地生根,通常在租賃處會有一個居地,符合短暫停留之求,民法怎麼規定呢?
民法第 20條規定: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因此當要填寫資料時,記得區分自己的住居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