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被查封,那就脫產吧!」這是什麼法律關係呢?
老王欠了小林很多錢,事實上老王名下還有兩筆不動產,然而老王不想辦法還小林錢,一直避而不見,老王心想,這不動產是我以後養老用的,說什麼也不能被人買走,於是找了女兒小王,表示不動產還是老王自己的,借爸爸登記一下,藉此規避應該償還債務的責任,小王也決定一定要幫父親這個忙,因此將不動產以買賣的名義登記到了小王名下。
以上的脫產行為該怎麼辦呢?
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老王跟小王之間的買賣關係,其實並不存在,因為真正的目的在脫產避債,因此兩者之間其實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照上開規定實屬無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