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積欠租金,我要把他全部財產拍賣!這樣可以嗎?
小林積欠租金五十萬元,又私人向房東老王借貸三百萬元,老王對小林持有三百五十萬元的債權。結果老王查到小林名下不動產五筆價值六百萬元、汽車價值七十萬元、存款五十萬元,心裡忖度「這小子這麼富有還欠錢不還,我要全部查封起來賣掉!」
事實上,可以全部查封變賣嗎?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條規定「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要查封債務人財產以足以清償數額為限,禁止超額查封,更遑論依照同法其他關於禁止超額拍賣的規定,因此要執行對方財產,必須以得以受償之範圍為限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