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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請離婚,是有法定要件的

關於訴請離婚,是有法定要件的

  近幾年台灣離婚率亞洲最高、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從身邊好友頻繁詢問離婚諮詢也可嗅出台灣人對離婚可說是較往年開放。
  離婚有兩願離婚與訴請離婚兩種方式,也遇過不少詢問透過法院「訴請離婚」的案例,然而訴請離婚可以說離就離嗎?
  民法第1052條,「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然而,來諮詢個案中,大約有八成想離婚並非發生重大事件,而是單純看對方不悅想離婚,觀察訴請離婚的要件,都是雙方之間有一方發生重大變故才具備訴請離婚的條件,也就是許多亟欲離婚的佳偶們,對於婚姻的本質是否要多思考,事情是否嚴重到需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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