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說要來接機,突然不來害我多花計程車費,可以要他賠償嗎?
近期國境開放,對於入境管制防疫措施漸趨鬆綁,於是小王很開心出國玩了一趟後,朋友小明答應要來接機,省一趟車資外,也好好聚一下。
然而,小明當天臨時有事不能接送,通知小王後趕緊處理事情,然而小王心裡面卻不開心,心想可以省下這麼多車資卻打亂了計畫,要求小明要支付小王多支出的車資。
關於行為責任,可以區分為「好意施惠行為」與「契約責任」二者,「按當事人間之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而係基於人際交往之情誼或本於善意為基礎者,因當事人間欠缺意思表示存在,而無意思表示之合致,即不得認為成立契約,雙方間應僅為無契約上拘束力之「好意施惠」關係。判斷其區別之基準,除分別其為有償或無償行為之不同外,並應斟酌交易習慣及當事人利益,基於誠信原則,從施惠人之觀點予以綜合考量後認定之。故非屬契約之「好意施惠」行為,於當事人一方未履行該行為時,受利益之一方並無履行請求權,亦不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也就是說,小王與小明之間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來接送的話,將會發生什麼效果的結果,小明基於對好友的友好給予免費接送,並非履行契約,因此小王對小明並沒有履行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