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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法院誤發支付命令怎麼辦?-時效篇

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法院誤發支付命令怎麼辦?-時效篇

前次故事, 小王積欠小明新台幣十萬元,屢催不還,最後小明聲請法院對小王發支付命令,上面登載小王應返還小明十萬元與遲延利息。小明未在法定期間二十天內提出異議,法院便發給小明確定證明書。
  一年後小明對小王強制執行,才受到民事執行處通知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因此受到執行處駁回,但是當初聲請支付命令的督促程序費用與執行費用都繳納了,怎麼辦?
  由於支付命令發給送達不合法,會產生請求權時效的問題,萬一債權人的時效因為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導致罹於時效,對債權人豈不是不公?因此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1.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2.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因此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經通知債權人後,在二十日內起訴,視為已經起訴,藉此中斷時效保障債權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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