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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法院誤發支付命令怎麼辦?-費用篇

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法院誤發支付命令怎麼辦?-費用篇

小王積欠小明新台幣十萬元,屢催不還,最後小明聲請法院對小王發支付命令,上面登載小王應返還小明十萬元與遲延利息。小明未在法定期間二十天內提出異議,法院便發給小明確定證明書。
  一年後小明對小王強制執行,才受到民事執行處通知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因此受到執行處駁回,但是當初聲請支付命令的督促程序費用與執行費用都繳納了,怎麼辦?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規定,「1.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2.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3.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因此小明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0-1條「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聲請法院退還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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