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遇到逼車,怎麼辦?
道路交通繁忙,上班時怕遲到、下班時歸心似箭、外出時想快點抵達目的地,趕往目的地的同時,難免遇到有人「路怒症」發作,「逼車」的事情發生。
被逼車當下,自然是以安全為要,那麼逼車的法律責任又是什麼呢?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以上只是就行政處分的內容,有時候逼車有可能涉犯強制罪,關於強制罪是如此規定:「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被逼車的人並沒有讓道或停車的義務,逼車的人自然有可能涉犯強制罪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