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肇事逃逸,好困難呀!
台灣道路交通壅塞、人車爭道,交通事故與違規案件每天都在路上上演,在其他配套尚未完備之前,只能先透過了解法律保護自己了。
現在民眾素質提升,遇到車禍時雙方停下來先吵架的場景已經鮮少看見,更多的是了解狀況、談妥處理方式、請警察處理等等。但若是當事人沒有留下來處理呢?
為了使肇事卻沒有留下來處理的人要負責任,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的讓肇事者留在現場處置傷者並便於釐清責任,使傷者不至於因為肇事者逃逸最後傷勢加重。
雖然現在實務上困難在於證明肇事者有逃逸的主觀犯意,有時候駕駛人完全沒發現發生事故了,但是先杜絕明知肇事卻有逃逸想法的人,對傷患來說是一大幫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