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取得對承租人積欠租金的執行名義,發現他脫產了怎麼辦?
在強制執行之前,債權人可先查詢債務人有什麼財產可供執行。老王查到債務人小明名下有一筆土地及一筆建物,但是在開始欠租金後將不動產以贈與為由送給了小明的女兒,導致老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老王可以怎麼辦呢?
依照民法第244條規定,「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4.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以無償行為(贈與)為由將,脫手給其他人,那麼可以訴請法院將不動產移轉撤銷,恢復到債務人名下,這樣子就可以執行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