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土地稅,會怎麼樣呢?
擁有土地是財富,但是也需要為國家社會付出心力,因此必須繳納相關稅負。然而有的人心想著不繳納可以省錢,是真的嗎?
土地法第201條「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同法第204條「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抵償欠稅,免將土地拍賣。前項提取收益,於積欠地價稅額等於全年應繳數額時,方得為之。第一項提取之收益數額,以足抵償其欠稅為限。」也就是說,財政機關可以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一部分拍賣,繳納稅金,若是土地上有租約(使用收益),可以用這筆收益抵付欠稅,直到繳清為止。
這樣子,對納稅是否多了一點認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