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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幾親等之內無法結婚,在台灣稱謂到底是不可以跟誰結婚呢?

法律規定幾親等之內無法結婚,在台灣稱謂到底是不可以跟誰結婚呢?

民法關於婚姻也有規定能否結婚喔!一般觀念裡很明白家人不能結婚,除了倫常之外也為了優生學考量,但核心家庭的當代,有的家族開枝散葉,對於旁系血親的聯繫越來越少,不少人已經彼此不相識,新聞也不乏出現相識相戀居然是堂表兄弟姐妹的狀況發生。那法律規定那些親等不能結婚呢?
  民法第983條規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以下就以台灣家族稱謂講解,想必能夠加深印象。
第一款「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自己不能跟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結婚。
第二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旁系就是兄弟姐妹往上下計算,如果要到第七親等可以結婚,距離十分遙遠,稱謂已經是「再從侄子女」、「外再從侄子女」,也就是堂伯叔姑與外堂伯叔姑的孫子女。如果是收養關係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如果表堂兄弟姊妹是收養的(四親等),因為輩分也相同,可以結婚。
第三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從自己的連襟、兄嫂弟媳、或是自己配偶的血親計算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同,不能結婚。

如果違反前面的規定,婚姻當然無效(民法988),因此建立起自己的譜系圖後,就可以清楚知道自己與家族成員之間的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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