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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失蹤不見了,在法律上會發生什麼事?

人失蹤不見了,在法律上會發生什麼事?

  以前常看新聞,報導什麼人在哪裡失蹤、或是在公共場所看到協尋公告,這些失蹤的消息,似乎隨著電子產品的發達,漸漸少有了。
  然而人失蹤,在法律上也可以討論嗎?有,還真的有喔!
  民法第8條:「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2.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為什麼重要呢?因為它具有絕對的對世效力,可以想成透過法院宣告這個人已經不存在於這個世界上了,因此他遺留下來的一切,都依照民法繼承篇辦理。但如果這麼人不告而別、闊別數十年忽然站在你眼前呢?這時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家事事件法155、160參照),當事人在身份上與財產上的效力全部恢復,因此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所以不要輕易不告而別,好好與身邊的人相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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