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與債權之間的關係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與債權之間,其實也有時效的關聯。
最高限額抵押權特色在於債權發生時不確定。普通抵押權的設定,在於已經有一筆借款因某種事實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拿不動產向銀行借貸三百萬,這筆借貸事實、數額都已經確定,才有普通抵押權設定發生。最高限額抵押權是設定三百萬元整,但是債權數額還不確定,其為擔保一定時間內發生債權,因此有關於債權確定的相關規定。如:設定自111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在新臺幣三百萬元範圍內。
那麼,最高限額抵押權與債權的關係如何看待呢?當債權的請求權時效消滅時,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在期滿五年內上可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果未在五年內行使抵押權,這筆債權就不再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了。
如此一來,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與債權之間的關係是否更明瞭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