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時效怎麼計算中斷呢?
小晨積欠老白租金,每期二萬元的租金一共積欠了六期,共計十二萬元。然而老白心想幫助小晨,讓她可以安心工作暫渡難關,果然小晨確實日漸茁壯,因此租金再也沒欠繳,不過這六期卻也還沒返還。
到了第四年的第十個月,老王想起來有這六期租金還沒有收回,因此想向小晨請求返還。
請問老王與小晨之間,租金請求權有沒有時效的問題呢?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老王如果不採取任何行動的話,每一期的租金將在滿五年時按期發生請求權時效消滅。
因此,民法也有中斷時效的規定。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當老王向小晨請求返還租金時,就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也就是會重新起算,因此,若有租金積欠的狀況,記得要向對方請求,以免罹於時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