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也可以談法律?—怎麼看屈原跳江?
在中華文化圈裏面,端午節吃粽子已經是傳統習俗,從過去紀念屈原的性質轉變成不同的文化活動,舉凡賽龍舟、包粽子、掛香包等等,結合紀念活動與配合節氣變化所從事的生活行為,變成現在文化豐富的端午節。
談到端午節就必須知道主角屈原為什麼跳江、以及跳江後怎麼用現代角度看屈原失蹤這件事。
屈原(約前343年-約前278年6月6日),羋姓,屈氏,名平,字原,楚國人,楚頃襄王二十一年(前278年)秦武安君白起率軍攻破郢都,楚頃襄王被迫遷都。屈原雖日夜思念郢都,卻因被放逐而不能回朝效力祖國而十分痛苦和悲傷,從行至長江邊,作《懷沙》一賦。懷抱一石,投入汨羅江而死,後世端午節吃糭子即是為紀念屈原。(引用自維基百科,「屈原」,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1%88%E5%8E%9F)
屈原跳江之後其實因為找不到屍體,後人才以竹葉包米飯做成粽子投江餵魚,屈原究竟是否因為跳江而死則無人得知,但找不到人可算失蹤,用現在中華民國民法第八條的規定,「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2.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依照上面的資料,屈原投江時年約65歲,若屈原的家人活在當代,家人或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就必須在屈原投江後滿七年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後續新的法律關係才發生。
用歷史故事用現代角度重新欣賞,應該也別有趣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