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民國112年1月1日起18歲成年生效產生的影響有哪些呢?

民國112年1月1日起18歲成年生效產生的影響有哪些呢?

  民國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成年年紀修正為18歲,並且在民國112年1月1日起生效,在這期間民法於成年人相關之規定也需要修正或刪除。究竟哪些地方從明年一月起不一樣呢?
  過去關於成年除了滿20歲之規定外,還有ㄏ,但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在過去若有離婚清況發生時,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形成已經結婚的夫妻要離婚需要父母同意的清況。  
  那修改成18歲成年後,哪些方面發生影響呢?除了法律行為效果修改之外,將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也有行為能力刪除之外,另外訂婚統一訂為男女未滿十七歲不能訂婚(舊法為男性未滿十七歲、女性未滿十五歲)、未滿十八歲不能結婚(舊法為男性未滿十八歲、女性未滿十六歲)、刪除未成年人結婚規定(981)、刪除法定代理人撤銷婚姻規定(990)、刪除未成年人離婚規定(1049)、刪除收養關於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條文(1077)、請求分家與令其分家關於已結婚之未成年人相關條文(1127、1128)
  至於滿十八歲後,自明年1月1日起即可參與公投投票,不過對於選舉與被選舉權仍要年滿二十歲才能獲得,屬於憲法規定範疇。另外其他關於成年人相關法規也修正(如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人民團體法、國籍法、集會遊行法、證券交易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使用語一致,皆採用「成年」,使法律關於成年之規定統ㄧ。

分享這篇文章: facebookLine
瀏覽紀錄
我的最愛 0
  • 立即通話
  • FB
  • Line
  • 瀏覽紀錄
  • 我的最愛
  • 服務電話:07-3742200 客服專線:07-375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