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有效遺囑、遺囑又要怎麼寫呢?
現在社會從過去的大家庭(三代或多代同堂)到核心家庭(父母與子女),以至於到現在越來越多的頂客族(DINK, Double Income but No Kid)、獨身家庭,反映出時代經濟變化與價值觀改變。但不會改變的仍然有個人身後財產處置方式的議題存在。常常在實務中看到某造提出被繼承人有遺囑、或是留有遺言但是沒有記錄,這提不出來的遺言遺囑就變成了案件走向的關鍵。
關於民法是如何規定遺囑相關內容呢?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而要留下自書遺囑,還需要符合「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1190)、公證遺囑需要「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1191 I)、密封遺囑需要符合「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1192 I)、代筆遺囑需要符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1194)、口授遺囑需要符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1197)
因此,若想將自己的遺留財產做好妥善分配,民法規定的法定要件可以多留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