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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格權?

什麼是人格權?

  時常可以在新聞、網路文章看到「侵害人格權」的說法,舉凡與個人有關的一切權利都是人格權,那什麼是人格權呢?
  人格權的主體為人,以人的存在為基礎。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權,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因此基於人性尊嚴,人身自由應該保障、人人平等的權利要維護、符合人性的基本生活條件要維持、財產權要保障、活動自由不受侵擾等等,都是屬於人格權保護的範疇之中,其他關於姓名權等等都在保護之列。
  然而,侵害人格權是需要仔細思考的題目,常看新聞報導,有民眾遇到某些狀況,比如:警察執法的密錄器、法院寄送的文書、銀行催繳通知,只要認為使用到自己的資料,只要自己不同意,其他合法的私人或機構都不得使用。
  然而,無論在民法或個資法當中的規定,所禁止的是「不法的使用」,並非基於「當事人同意與否」來判斷是否可以使用個人資訊,更遑論進一步主張侵害人格權。
  所以,侵害人格權適用於自己的名譽、財產等權利受損時可得請求作為或不作為,若是日常生活聯絡用、公私部門文書等運用於合法用途的使用個人資料,都沒有侵害人格權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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