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了為什麼我還是不能全部拿回所有的錢呢?
在擬定合約時,當事人會要求加註「若在OO狀況下,XX願逕受強制強制」等字句(當然只是這樣寫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在大多數人的心裡面,只要強制執行就可以將對方的財產用來滿足自己的債權。
但是這樣的想法,是奠基於覺得對名下確實有財產的誤解下所存在的誤解。
而在執行工作上,常常遇到當事人實際積欠的債務人有數位,甚至有時會積欠政府的罰單、或是健保費、或法院訴訟費用等等,在強制執行後,若真的有執行到財產,也必須先清償前面所述的費用後,才依照抵押權、普通債權的順序,依照比例分配受償金額。
因此,各普通債權人最後有可能沒辦法足額受償,法院會針對無法清償的債權發給「債權憑證」,用以證明債權人確實對債務人有債權,日後債權人查得債務人有財產時才可以繼續聲請。那麼查詢債務人財產法院不回通知嗎?
答案是不會,因為自己的債權要自己維護,法院並沒有權利義務要通知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