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夠辦理繼承之前先處分遺產嗎?
關於繼承應辦理的事情,可說手續較多。關於繼承,涉及的是具備身份權性質財產處分,常常在各種聽過的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概括繼承等名詞迷路。
這次要談處分遺產的主題。某甲在某天過世之後,他的妻子與三個小孩成為他的繼承人。然而大兒子離家數十年,沒有對雙親負起扶養責任,也與家人失去聯繫,因此其他家人不僅沒有他的聯絡方式,心裡更不想將某甲的遺產分給大兒子,但仍然向法院陳報了遺產清冊,法院也下裁定,公告六個月內債權人要陳報債權。然而繼承人們在法院公告後三個月將遺產均分了。
想不到某甲生前積欠數家銀行債務,銀行發現某甲去世後遺留的財產被分走了,債權受到損害,因此對幾個繼承人提起訴訟。
在民法1157條規定: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第1158條: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也就是,當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後,必須要滿了讓債權人陳報債權的期間,都無人陳報了,才可以將遺產按照應繼分比例分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