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是不是有時效呢?
日常生活可謂處處有債之關係存在,舉凡買飲料、租汽車、看電影、搭火車等等,無不存在債之關係。
請不用擔心,這裡說的債之關係不是說欠了誰的錢,而是法律的抽象思維。
相信大家都聽過「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對於積欠的債務,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大部分債務都是十五年間要行使請求權,除非比較短的時效,比如:時效兩年的(餐飲費用、醫師看診費、律師費、技師報酬等),屬於比較短的時效必須依照短時效的規定。
因此,若發生債之關係為完成時,記得留意時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