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不讓債權人執行到,他就拿我沒辦法了!
小東積欠朋友一筆債,大約新台幣兩千萬元左右,但是小東面對債權人要求償債時,總是藉口資金周轉不靈、家人生病、快籌到錢了種種理由,藉故不還。偏偏小東又喜歡遊山玩水、開名車、喜歡在社群媒體打卡,債權人得知之後非常生氣,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對他強制執行,想不到原先查到小東有不動產、有名車,卻在執行時發現財產清單空空如也,讓債權人十分不滿!
難道,面對債務人脫產都沒輒了嘛?
不,其實小東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事毀損債權罪喔!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指得是債權人聲請執行後,債務人脫產的時機,就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目的是為了拘束債務人的行為,不讓他們脫產,債權人才有受償的可能。
因此,好好與債權人協商,才是解決問題之道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