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代我簽立租賃契約,我不想承認了!
林小姐與妹妹請郭先生擔任代理人,授權郭先生代理兩人簽立已經談好條件的租賃契約,郭先生帶著兩人的委任書也順利完成簽約。然而,林小姐跟自己的妹妹原先說好共同當房東,結果林小姐因為妹妹尚有欠款未還,心生不滿,不甘心妹妹也使用租賃物收租,因此跟房客主張:這份租賃合約無效、我要撤回代理 !
然而,代理是否有效?是否能因此主張租賃契約無效呢?
民法第103條第一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第534條第二款: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第107條前段: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林小姐與妹妹已經特別授權給郭先生簽約,符合法律規定,這案件純粹因為林小姐與妹妹個人債務關係引起清情緒波動,並非因為簽約過程中欠缺合法要件,因此林小姐不能因此向承租人主張合約無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