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東,為什麼不能自己拿鑰匙進去呢?
房東常常有疑問,明明不動產是我的,為什麼不能自己進去拿東西呢?原來,當不動產租賃給別人後,使用權利屬於承租人喔!
另外,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房東會說,我進去拿我的東西怎麼會是無故呢?房東顯然有所誤解。所謂無故要看狀況,包含進入建築物的目的、狀況的急迫性、受到侵入者的受害程度等,就算得到對方同意可以進入,但在要求離去時不離去,仍有306條成立的可能喔!
不過,本條成立需要告訴乃論,被害人沒有提出訴訟就不會進入訴訟程序,因此房東務必與房客保持良好溝通,才不至於引起誤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