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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詐騙集團騙帳戶去用,為什麼我也是被告?

我被詐騙集團騙帳戶去用,為什麼我也是被告?

  美美為了幫助家計,在網路上接了代工的工作。在接洽的過程中,對方還沒有派工給她,便先以需要核對身分、轉帳薪資為由,向美美要了她的身分證、提款卡正反面照片,美美不疑有他便全部提供給對方。想不到對方取得資料之後,便已讀不回,三個月過去了美美居然收到警察局通知,涉犯詐欺取財罪去製作筆錄,之後收到地檢署師聲請簡易處刑書。
  究竟發生什麼事情呢?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同法第14條第一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美美的行為觸犯了前面規定,又因為刑法第30條規定,美美等同於債詐欺取財罪或洗錢罪的幫助犯,因此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因此向法院聲請簡易處刑。
  新聞報導時有所聞,對於自身機敏資訊真的要好好留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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