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以什麼方式通知解約才有效?
承租人租廠房,害怕的其中一件事莫過於起租日到了卻無法進駐吧!
曾經有不少個案,因為起租日開始了,
廠房內卻還有前手承租人,
甚至堆滿東西沒搬走。
國人講和氣生財,
後手承租人多會讓步多給予幾週時間讓屋主處理。
而時間過久了,後手等不及了只好解約,
卻碰上屋主以各種不同方式延後,
或許不准解約,甚至要求違約金。
怎麼辦呢?
高雄高分院對於以下狀況做出了明確的判決。
乙方以Line先催告了屋主交屋,也表明願意等候,後來屋主拖延過久導致乙方無法順利開工,
於是用存證信函通知甲方沒有履行合約,
因此要解約,並且要求返還押租金、已交付支票及已兌現之現金。
結果甲方主張乙方未合法解約對乙方提告,
甲方在一審、二審皆敗訴,
因為法官認定,乙方已經以通訊軟體催告,也用存證信函合法通知解約,因此甲方主張無理由。
因此,無論哪一方,誠信最重要,
口頭約定就要守信,
更何況為了慎重而書寫的合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