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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違約,我要他賠我違約金!

他違約,我要他賠我違約金!

  面對對方違約時,常見被違約方要求給付違約金,或是在簽約前簽訂巨額違約金。關於違約金,民法怎麼說呢?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按違約金的性質,可以分成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以及懲罰性違約金。兩者在於前者約定總額,當損害發生時,受害方可以向對造請求這筆違約金,若未發生損害則不行。懲罰性違約金無論損害有無發生,都可以向對方請求。
  然而違約金有上限嗎?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法院可以主動將違約金酌減,也可以由債務人向法院請求酌減違約金。另外,違約金必須事前約定,並不能事後要求對方給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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