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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屋買賣,賣方要不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一、二手屋買賣,賣方要不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一件二手屋買賣糾紛,原告是房屋買受人,向被告即出賣人購買一棟二手屋並完成買賣登記。原告搬家後發現房屋內過多水管堵塞無法使用、原先出賣人答應給予的電器多數損壞無法使用,被告經原告通知也不願意維修,導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房屋,只好在外暫時租屋並且對出賣提告。
  在租賃或買賣中,常見到「現況出售」,出租人或出賣人認為因此不必對房屋負擔修繕責任,然而民法怎麼規定呢?
  民法第354條:「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按照原先的案例,出賣人出售的房屋水管堵塞使得效用減少,導致無法正常使用,自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民法又規定,減少的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以使用效用而言,若是買受人主張老舊要求修繕,不得視為瑕疵,自然失去買賣二手屋的意義。
  因此就現況出售,賣方仍要保證物品可以正常使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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