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代位權?
老王有一塊地,在老王死後這塊地由四個繼承人辦理繼承,但還是公同共有狀態。老王的大兒子在外欠債,大兒子的債權人查到大兒子有繼承到一塊地但是沒有分割,不能夠拍賣,怎麼辦?怎麼辦?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大兒子因為一直沒有跟其他繼承人辦理土地分割繼承,以至於遲遲無法將持有部分確定,因此債權人可以以老王的大兒子的名義,擔任代位人,系法院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請法院以判決分割,就可以得到土地代位分割判決去辦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