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動產的契約,究竟要不要公證?
為求慎重,也力求交易安全,不少稍具法律知識的交易者會選擇公證合約,除了免除未來訟累可能,也提示雙方應履行合約。
然而,不動產買賣合約有強制公證嗎? 按照現行法令,還沒有強制公證。
民法166條之1:「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按照規定來說,買賣契約應該要公證,如果沒有公證不過已經完成不動產變更登記者,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不過再依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三項,「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至今買賣契約要公證的條文,時過多年尚未施行,目前實務上不動產交易依照「履約保證」確保交易安全。
因此,目前不動產買賣的合約,尚無一定要公證的規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