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前隱匿事實,最後不能簽約,該怎麼辦?
老王跟小林談妥要租賃廠房,老王表示,小林可以先將前廠房的機具全數搬遷到老王的廠房,待老王工作告一段落後,就找時間跟小林簽約,小林基於信任老王的承諾,便找廠商協助搬遷、安裝機具。結果小林快搬遷完畢時,老王對小林表示有個承租人開價更高,他已經和另外一個人簽約了,希望小林可以遷離,好讓新的承租人可以遷入。小林當然不能接受,都已經花費數十萬搬遷了,況且老王也答應出租,怎可以反悔呢?
遇到這種狀況,怎麼辦呢?
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很顯然,老王並未遵守承諾導致小林受有損害,小林自然可以請求老王損害賠償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