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強制執行了,有無救濟途徑呢?
近期南投縣發生屋主因為欠款,使用土地建物向民間借款借貸。然而對方要求房屋過戶至出借人名下作為擔保、並立有字句證明過戶為擔保用。還款的價金以租賃合約之租金為名義給付,並且雙方至法院公證前開租約,過程皆合法。
直到某日屋主無法還錢,受到借款人以遷離租賃物之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最後一家人被迫搬離房屋。
以上案例,我們可以討論受強制執行時有無救濟途徑。
強制執行單位,並沒有實體法上的審酌權利(就是執行處看的是執行名義,如果對判決有意見需要自行向法院起訴),為了避免執行出現其他狀況,因此對執行有疑慮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審理,以求自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