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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消滅時效是什麼

談談消滅時效是什麼

民法上,對於可以行使權利的時效,設定了「消滅時效」。消滅時效為15年,除非有特別規定時效較短的樣貌,比如:出租動產的租金、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等等。
  消滅時效該如何中斷呢?其實民法也明定了,因為請求、承認、起訴等原因,消滅時效就中斷了,不過請求有個條件,自請求後六個月內要起訴,否則時效不中斷。比如說,老吳欠小林錢,在十四年八個月時老吳寄存證信函要求小林還錢,結果小林還是沒有還,過了七個月後,老吳氣不過要對小林起訴。結果老吳因為在請求後沒有在六個月內起訴,因此時效不中斷,就這樣子過了十五年時效了。 
  因此,要向對方請求給付或不給付,要留意消滅時效的狀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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