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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租給我的標的不存在,契約有效嗎?

要出租給我的標的不存在,契約有效嗎?

老王跟小林碰面時,表示有一間廠房要租,價格比週邊廠房實惠,小林實地參觀後很滿意,符合自身產業需求之外,廠房新穎、價格比周邊同級廠房便宜四成,於是就和老王簽下租賃契約了。
  沒想到,等到交屋後兩天,有個自稱老李的人進到廠房內,對小林宣稱這是自己要租人的廠房,怎麼小林使用呢?小林將過程跟老李解釋,老李氣急敗壞地找老王理論去了。
  老王擅將老李的廠房出租,對小林有影響嗎?
  民法規定,將給付不能的標的拿來當來當作訂閱的客體,合約無效。不過有但書,如果這個不能給付的狀況在訂約時預期可以除去而給付的話,合約仍為有效。因此,在這個案例如果房東可以變更為老李、老李也接受的話,或許是可以解決的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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