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合約這麼寫,我就是要這麼!
一般生活上要簽約,都是依靠雙方基於互信的基礎上,訂約後履行,然而雙方發生糾紛時,傷害感情之外,對於合約上「咬文嚼字」、「錙銖必較」也是時有所聞。
法律有沒有規範對文字表達意思時的規範呢?有喔!
依照國內的見解,意思表示採「意思主義」(當事人真正的意思,也符合民法98條不得拘泥於字句的規定)為原則,「表示主義」(有時難以判斷真意時,只能依照文字、事實的外觀認定真意)為例外。在開庭實務上,法官也會詢問當事人,就發生爭執的合約中,雙方約定合約的來龍去脈、以及當事人真實的意思是什麼,如果對方堅持任憑己意解讀的話,是沒有用的喔!
因此,訂約時除了文字敘述很重要之外,雙方了解真實意見更為要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