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廠房租給你,但是為什麼我看到你的客戶使用廠房?
有極少數的狀況,正好遇到房東與房客相處不太融洽。這時聽到房東提出對民法第421條的看法,租給房客使用收益,我沒有允許你的客戶可以進來使用,所以你沒有依照租賃契約履行義務,我要終止合約!
然而,在法院實務的見解,並不是如此喔!所謂使用收益之權,指的是「利用租來的租賃物,從事使用、生產、獲益的行為」,房客為了談生意,會邀請自己的客戶進入廠房商討,這也是屬於房客使用收益權的內涵,因此房東不能用這個理由終止合約。
人說「和氣生財」,若租賃雙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房東既可以藉由廠房獲得收入,房客也能夠因著廠房有獲利,不是一段美好佳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