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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債務真的不用還嗎?談談消債條例第133條

積欠債務真的不用還嗎?談談消債條例第133條

過去曾經有過「雙卡風暴」,現金卡與信用卡造成台灣當年的青年能夠輕易借款,對未來莫名樂觀的情形之下,衍生出許許多多繳不出款項的卡債族,沉重的負債壓垮青春,也催生出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幫助雙卡風暴下的卡債族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然而,真的積欠債務都不用還嗎?並不是,立法者其實有想到,為了避免故意隱匿財產不還款的人,設立了不免責的規定。
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當債務人所得扣除自己與法定應扶養者的支出後,這個數額必須清償給所有普通債權人,但清算程序開始後,債權人受償的金額比前面提及的餘額低時,法院必須要給債務人不免責裁定。不免責裁定,指的就是債務人仍然必須對全部債務繳納的意思。
因此,並非真的借錢不用還,而是真的必須出於窘迫,才能夠適用消債條例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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