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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處罰為何有時為一種、有時同時有兩種呢?

刑法的處罰為何有時為一種、有時同時有兩種呢?

刑法的處罰,已經不是由統治者說了算,處罰也是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辦理。
台灣的刑法處罰分別有主刑與從行,主刑表示可以單獨論處,從刑必須依附在主刑上,不能獨立論處。
主刑規定在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而從刑只有一種「褫奪公權」,規定於刑法第36條:「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而我國罪行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必定有從刑褫奪公權,刑法第37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其他便是依照犯罪情狀,若刑罰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者,可以視情況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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