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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中,法官可以同意律師以外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嗎?

民事訴訟當中,法官可以同意律師以外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嗎?

  在民事訴訟當中,並未強制規定要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然而若任何人都能訴訟代理,極有可能發生當事人不明白法律為何、或是發生使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為了兼顧法官裁量權與訴訟當事人權益,法官可以審酌由何種資格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
  依照「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二條規定:「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法官可依照實際狀況裁量非律師者得否擔任訴訟代理人,讓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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