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了調解筆錄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某夫妻婚姻存續當中一起合資購買的某屋,用於投資之用,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貸款由先生支付,並且居住在某屋當中。日久之後夫妻因嫌隙而離婚,妻子搬離某屋,先生繼續住在屋子裡並且繼續支付貸款。直到某日雙方到了法院調解,談妥先生要支付妻子百餘萬元、妻子要將房子過戶給先生,並且做成調解筆錄。
殊不知妻子深怕失去房子,過了一年遲遲不願意將房子過戶給先生,反而對先生提出竊佔不動產之訴,先生該如何是好?
調解筆錄雖然可以作為執行名義之用,但在某些情況下還是有所限制。比如本件要辦理不動產過戶,理應是將調解筆錄帶去地政機關辦理即可,但雙方並沒有談到多久期間之內沒有辦理的話,將由另一方代位辦理過戶登記,缺少這一點效果差很多,屆時必須到法院再提起另一個訴訟請求履行,才能夠滿足調解筆錄約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