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東鋪設的地板不是我要的,我可以要求重鋪嗎?
房東最近出租給了一位從事藝術工作的承租人,除了在租賃物內從事藝術創作工作之外,也存放與展售作品,感覺應該是個不錯的人,房東也花費近四十萬元為他鋪設地板。然而就在完工後要交給承租人時,承租人大發雷霆,表示「地面的材質會揚起粉塵影響作品,而且地板應該要拋光過,全部重鋪之外,我還要求租賃物都必須保固」,聽得房東是怒不可遏,心裡想,我出租當然是為了收租,但比起許多房東來說,我應該是很支持你才是。為此,雙方鬧得不可開交,房東也氣得寧願違約不出租,也不願意繼續合作。
為此,房客對房東的要求合理嗎?
首先,要看租賃契約約定的內容。一般而言,若涉及變更租賃物的狀態,都會另外在租賃契約中設立特別約定,比如:禁止某些產業、僅能夠作為倉庫使用、不允許會產生噪音之產業等等。若必須特別裝設特定設施,也會約定由哪一方裝設等等。
這個案件在簽約時,承租人並沒有向房東明確表示需要什麼材質的地板,或是要求要拋光等需要,因此在法律觀念上,只要符合債之本旨之給付,都不能算是不完全給付,也就是房東只需要按照約定將地板翻新即可,至於是否細緻到必須沒有粉塵,都不算是房東應該負責的範圍內。
因此,若要出租或承租租賃物時,若有特別需要,務必要雙方當面談清楚並記在合約中,以免產生誤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