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單可以當作強制執行的標的嗎?
保險在一般大眾的生活中,多數作為一種避險的工具,比如車禍事故、手術醫療等,可以使用保險來支應臨時的大筆花費,前提是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特定保險契約、定期繳納保費後,才依照險種理賠。
保險契約變化很多,有的人也當作理財工具,但無論什麼緣故,保險都是一種自己購買的某種契約、也是可以支配的財產權之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中,確定了保險可以作為執行標的的一種,裁定主文載明:「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因此,保險是可以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一喔!